长江保护法,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121 2023-12-31 19:32:23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储自瑞)据生态环境部消息,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意见》关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多年来,由于人类筑坝、水污染、过度捕捞、河道整治、河岸硬化、采砂采石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水生生物保护形势严峻,水域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社会主义思想同中国以新时代特点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个一”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和自然恢复优先,强化和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意见》明确,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全年禁渔,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重点栖息地恢复取得实质性进展。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到2035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显着改善,水生栖息地得到充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着增加,水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原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意见

国办发[20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多年来,由于人类筑坝、水污染、过度捕捞、河道整治、河岸硬化、采砂采石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水生生物保护形势严峻,水域生态修复任务艰巨。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坚持保护和自然恢复优先,加强和完善保护和恢复措施,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坚持大保护、不大开发”,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树立红线思维,留出足够的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限额。结合水生生物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科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优先,实施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长江生态环境恢复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监管,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恢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重点栖息地的生态功能。

坚持综合布局和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上下游、左岸、右岸、河湖、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将水生生物和水生态环境置于山水林田湖草群落之中。实行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年休渔,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着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重点栖息地恢复得到恢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到2035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显着改善,水生栖息地得到充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着增加,水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2、开展生态修复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实施一批水生生物产卵场、饵料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消除生态环境污染。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生态安全。在被闸坝阻挡的自然水体之间,采用灌河采苗、连通河湖、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要。

(五)优化完善生态调度。深入研究长江主支流水库蓄水运行对长江水域生态的影响,根据水生生物需求,统筹其他重要事项,开展协调综合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利影响的功能。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治水库库容大调整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生态水保护机制,明确和保障干支流河湖重要河段生态水流,维护流域生态平衡。

(六)科学开展繁殖放流。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放流类型,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度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木管理和追溯制度,严格保证苗木质量。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价,开展标记放流和跟踪评价技术研究,为养殖和放流效果评价提供技术支撑。严禁向自然开放水域释放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七)促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允许养殖区。加强水产养殖科技研究创新,推广生态强化养殖、循环水养殖、稻鱼一体化等成熟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推广,逐步减少冰鲜鱼的直接投喂,发展滤食性和无投喂草食性鱼类养殖,实现以鱼防草、以鱼抑藻、以鱼净化水质、恢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和蔓延,防止外来物种逃逸繁殖,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3. 拯救濒危物种

(八)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抢救行动。实施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救助保护行动。在三峡库区、旧长江、河口、近海等海域建设一批中华鲟中继保护基地,对中华鲟生活史关键环节进行栖息地保护和分段驯养繁育,通过人工技术条件满足中华鲟江海洄游习性的需要。开展长江鲟亲鱼放流和幼鱼大规模放流,补充野生资源,促进长江鲟野生种群重建和恢复。加强长江江豚栖息地保护,开展长江中下游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水族馆建设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人工驯养、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建立中华鲟、长江鲟人工驯化繁育基地和长江江豚就地、迁地保护地,加快中华鲟、长江江豚等重点保护物种保护区升级改造。

(九)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级别,依法严厉惩处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危险因素,制定保护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对一批珍稀濒危物种开展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全面提高能力和水平。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4、加强栖息地保护

(十)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作用,加强水利开发和利用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限制和减少不利影响。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水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协调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

(十一)加强保护区建设。结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重点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区,实施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协调保护区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优化调整保护区主要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法律批准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区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及保护区的人类活动。加强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

(十二)完善保护区功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在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救援和科普教育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及时查处、有效防范水生生物保护区违法开发利用、保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5、完善生态补偿

(十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恢复措施充分考虑流域和系统特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生态影响的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目的。通过完善平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长江上游、重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及河口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和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保护区在建和现有项目的监管,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有效。

(十四)推进重点海域禁渔。科学划定禁渔、限制捕捞区域。加快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补偿制度,协调推动渔民安置和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引导长江流域渔民加快退出捕捞和脱贫。通过财政激励、就业支持、社会保障等措施转业,率先在水产渔业、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渔。完善江河湖泊休养制度,逐步实行长江干流、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合理期限禁渔制度。

六、加强执法监督

(十五)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引导退休渔民参与检查监管工作,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加强水污染风险预警和防范,及时查处水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人。

(十六)加强重点水域执法。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协同执法、联合执法机制,提高重点水域、边境水域管理效果。在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等问题突出水域,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各类非法利用、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到发现、查处、处罚、整改并举。坚决清理取缔“三无”涉渔船舶和“极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活动。

七、强化支持保障

(十七)加大保护投入。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围绕重大保护需求,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设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支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健全多方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投资的体制机制。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深化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繁育技术研究,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建设长江重要水生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基因研究,支持利用基因技术复活近代消失水生物种的探索性研究,支持网箱养鱼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的农业和育种。以及其他提高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的工作。

(十九)提高监测能力。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全面背景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长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政绩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生生物保护主体责任生命保障,按照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开展任务。评估验收形成共同保护长江的强大合力。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督促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不推进工作、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长江水生生物和水生态环境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宣传长江水生生物保护,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力度。加强长江渔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挖掘长江流域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历史文化内涵和生态价值,营造全社会关爱的良好氛围支持长江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9 月2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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