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534 2024-01-06 07:01:57

简介大家好,小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细则以及《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吧!大家好,小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细则以及《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吧!

所有权登记

1、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竣工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予签发房产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3) 礼品;

(四)继承、遗赠;

(五)房屋分立、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的;

(六)以入股方式投资房地产;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权属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其他材料。

5、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和其他权利证明。

6、权利人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件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以房屋抵押、依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遗赠的,应当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权利人姓名,然后转让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登记或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需要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将登记事实记入房屋登记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变更的;

(二)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四)同一业主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权属证明;

(四)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抵押登记

1. 如果房子是m

三、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报名时间。

四、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权有其他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5、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其他权利证明;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关于抵押权变更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抵押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或者抵押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担保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六、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申请抵押权转让登记时,主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其他权利证明;

(四)房屋抵押权转让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七、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的;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地役权登记

1.房屋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2、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权属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3.符合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入需要服务地和提供服务地登记簿,并可以将地役权合同附在服务地需要什么以及提供服务的地方。在提供服务的场所登记册上。

四、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遗失的,申请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注册证书;

(四)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提前通知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告登记后,公告登记所有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当事人自相应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办理相应登记。

3、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向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登记。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双方关于通知登记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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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关于通知登记的协议;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七、申请房屋抵押预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通知书证明;

(六)双方关于通知登记的协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其他登记

1.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证明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据。

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房屋所有权证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簿无错误的,不得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有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申请材料或者有效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记录进行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屋登记簿涉及房屋权属、权利内容有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房屋权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

3、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凭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申请异议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4、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记入房屋登记簿。

5、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一人申请房屋处分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未将登记事项事先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原注册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一、依法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和依法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批准的证明材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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