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781 2024-01-25 15:34:44

中新网南京9月17日电(苏焕轩朱晓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7日公布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苏已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该计划将实行“应有尽有的补偿”。

今年9月1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发布,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人、损害赔偿结算渠道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价管理和技术制度、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下列三种情况必须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活动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

在《实施方案》中,“应补偿”出现了两次。一是在“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或赔偿责任,确保所有应得的赔偿均得到补偿;其次,在“开展损害赔偿”项目中,明确和完善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件排查,确保应得的赔偿全部得到补偿。

试点启动后,江苏近年来清理了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江苏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成功办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及“5.16渔业污染事件”高宝少波湖事故”。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类造成水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起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8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不仅是首次采用类比法计算同案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数额,也是首次判决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赔偿。不仅赔偿金额得到了赔偿,赔偿的所有要素也得到了赔偿。可以说是“该赔偿就该赔偿”的创新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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