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房开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994 2024-01-01 16:28:18

简介大家好,小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很多人还不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吧! 1 City 大家好,小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很多人还不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吧!

1、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一般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的税额

即根据企业土地所在面积,查出其等级及相应的年税额,乘以扣除免税土地面积后的土地总面积,计算出每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

2)具体计算方法

1.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非开发用地

1)本年应税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4月、10月征税期间,以上年年末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下半年应纳税额;

现在:

上半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税额的50%

下半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税额的50%

在四月纳税期间,可以进行较小额的一次性纳税:

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的税额

2)年内应税土地面积变化。

A、应税土地面积增加。

然后:

年增加应税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应计税月份至年末的月数12

土地使用税年增量=每平方米税额折算应税土地面积年增量

新增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为10月份征收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缴纳。

B、应税土地面积减少。

然后:

年减少应税土地面积=从减少土地面积应扣除土地使用税当月起至年末的月数12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年减税额。

10月征收期后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减少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退还或抵扣。

2、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月、10月征税期间,上半年、下半年应纳税额按当年3月31日、9月30日未转让房屋面积计算。按房屋面积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上一年度汇算清缴。

换句话说,每年的税额计算如下: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转让土地产权的房屋面积之和12。

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的税额

2)2007年税务问题。

企业按下列方式于8月、9月分两期或一次性缴纳:

1. 一次性付款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转让土地产权的房屋面积之和12。

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的税额

b.分两期付款。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转让土地产权的房屋面积之和12。

首次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的50%

第二次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的50%

3)2008年纳税情况

A. 10月征费缴纳期

应纳税额=9月底前土地所有权尚未流转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纳税额。

B、次年1月31日前结算。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转让土地产权的房屋面积之和12。

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面积年税额-已纳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的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

使用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文章

土地使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所称建筑面积的组织计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每平方米年度土地使用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状况,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适用的税率。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土地划分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收标准,报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单位占用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占用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六)经批准开垦复垦的土地和改造后废弃的土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者减征土地使用税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新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耕地的,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信息。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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