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章程和架构有关系吗(房产公司章程和架构的区别)

600 2023-12-24 0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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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X县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地址:X县X镇河南滨江。邮政编码:526400。

第三章公司业务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以上事项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章股东名称

公司现有股东2名,分别是: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

1.xxx,货币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须于2009年5月23日前足额缴清;

2.xxx,货币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须于2009年5月23日前足额缴清;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的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出具出资证明,并将其名称、地址、出资数额和出资证明号码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股利;

(四)公司增资时,原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新出资可以按照增资前实际出资比例认购;

(五)按照有关规定转让、抵押股权;

(六)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彼此认缴的出资额;如果以货币投资,则所有出资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投资为非货币财产的,须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未按照认购期限或者规定数额缴纳出资的,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出答复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损失补偿方案;

(七)作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作出决议;

(十)作出股东股份转让的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须经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上,股东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损失补偿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变更、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一名。林彦恒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有以下情形

首先,可以溶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的。

(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自解散事由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事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未缴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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